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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态伦理学两个问题的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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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态伦理学两个问题的新思考

对生态伦理学两个问题的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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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宗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生态伦理学研究也出现了方兴未艾的局面。然而,在这种学术研究繁荣的背后,却也有着令人忧虑的一面。有些学者由于思维方式的差异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对生态伦理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对生态伦理学的学科定位的研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偏差。对以上两个生态伦理学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认真地重新思考。  
第一,把“自然的权利”当作生态伦理学研究的基础,这就找错了生态伦理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笔者认为,生态伦理学的逻辑起点应该是“人类的整体利益”。

在生态伦理上,有人认为,是否承认自然的权利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分水岭。非人类中心主义不仅肯定自然的内在价值,同时提出自然权利的主张。这一主张承认人之外的自然物都有与人绝对平等的权利。它涵盖了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主义和生态整体主义等学说,而这些学说的不同仅在于把权利赋予自然存在物的不同层面。我国学者对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学术前沿进行了积极跟踪与讨论,余谋昌等人译介了W·T·布拉克斯顿的《生态学与伦理学》,并在《人与自然关系重新成为研究的热点》一文中介绍与阐述了“人与自然协调的价值取向”、“生态意识”、“自然界的权利”等生态伦理学的基本思想。1999年,杨通进翻译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R·F·Nash所著的《大自然的权利》。该书详细阐述了西方自然权利论的产生过程和各种自然权利论的基本主张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分歧,自然权利论成为生态伦理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自然权利论被我国部分学者所接受。邱仁宗在《脱离人类中心论》一文中指出,当人类认识到“人类不过是自然大家庭的一个成员,我们与其他物种都是自然的儿女”,正是自然孕育了人类之时,我们就应该脱离人类中心论,承认自然母亲有自己的内在价值和权利,人类对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只知道“向大自然母亲无限地索取、榨取、剥削,从不想为她做些什么,好比一个不肖子孙”。叶平在《非人类的生态权利》中提出人类应该尊重生物生存、自主、生态安全的权利,并把这视为人类生态文明的新进展。王晓华在《构建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大伦理学》中指出,伦理学有两次根本性转折:第一次是“从敬畏神灵到敬畏人类”,第二次是“从敬畏人类到敬畏万物”。并在最后指出:“在未来的时代里,人们将意识到敬畏万物是人必须服从的绝对命令。经过一条漫长的文明之路后,人类将恢复敬畏万物这个古老的信仰,这不是解决人类生存困境的权宜之计,而是彻底的拯救之路,由此进入更高的文明阶段。”杨明在《论自然权利及其生态效应》中指出,自然权利论“是工业革命以来人与自然关系严重对立,生态严重危机背景下的产物。而我们提出自然权利论的目的在于知道人们在改造自然活动中的行为。”并提出“我们认为采取以自然权利作为出发点的自然保护运动是一种彻底解决生态危机的概念”。由此看来,一部分学者已经把“自然的权利”看作是生态伦理学的逻辑起点了。这是值得商榷的。

作为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就应该是该门学科贯彻始终的“红线”,其他问题的研究只是这条“红线”上的一颗颗珠子。因此,逻辑起点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认为,将“自然的权利”作为生态伦理学的逻辑起点是不妥当的,生态伦理学的逻辑起点应该是“人类的整体利益”。

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利益和道德的关系问题,这是伦理学上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利益是道德的基础,又是其确立自己的价值导向的基础,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任何一种伦理学都有一定的利益原则。而生态伦理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人类整体利益的关注忧思而形成的,同时又把弘扬人类的整体利益作为生态伦理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因而可以说,人类的整体利益是生态伦理学的利益基础。这个利益基础决定了生态伦理学其他问题的研究,它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了生态伦理学的逻辑起点。

刘湘溶在《论生态伦理学的利益基础》中指出:“面临共同的危机,面对共同的未来,是生存还是死亡,是有所作为还是无所作为,已成为全人类必须作出的共同选择,而且是十分尖锐和紧迫的选择。于是‘地球村’、‘宇宙岛’的思想萌芽了,于是有了声势浩大的绿色和平运动,有了联合国两次世界环境会议的召开……而这一切都从不同的层面反映出人类整体利益的觉醒,同时也就为生态伦理学的发展营造出了合宜的社会氛围。”这就说明,要尊重自然的权利,仅仅是不破坏自然的完整与稳定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做到保护与促进自然的完整与稳定。而在最终的意义上,维护自然的完整与稳定是因为人类与生态系统的共生共荣。人类要生存,必须在自然中生存,人类要发展,必须同自然一道发展。尊重自然的完整与稳定同维护人类在自然中的生存与发展是一致的。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今天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是以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作为中介而建立起来的,由于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所造成的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之所以具有道德意义,是因为这一关系的性质如何,最终会触及到人类的整体利益。


如果抓住了人类整体利益这一根主线,生态伦理学的其他问题的研究也就有了基础和归宿。譬如,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讨论的实质就在于没有把人类的整体利益作为逻辑起点而引起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认为,在人类与自然到底谁为中心的争论中,只要能够将人类整体利益考虑进去,就可以比较容易地澄清迷雾。生态伦理学所讲的人类整体利益的意思是,由于人类只不过是自然生态系统经过漫长的进化才产生的一个物种,所以保持人类这个物种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存在就是人类的整体利益。因而凡是有利于保持与促进人类这个物种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存在的一切行为,都是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的,也就是善的;反之,就是不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就是恶的。因此,生态伦理学就应该坚持人类中心论。没有人类利益的自觉与共识,在一个个人利益、阶级利益、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多元并存且彼此冲突的时代,我们就无法对许许多多是非作出判断。

我们把人类的整体利益作为生态伦理学的逻辑起点,这个人类的整体利益其实也涵盖了自然的权利在内。因为人类的整体利益与自然的权利是一致的,人类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就是自然的一部分,没有自然的存在和发展,就没有人类的存在和发展。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一方面危害了生态环境,引起了生态危机,另一方面也引起了人类生存的危机。夏有富《外国投资中国污染密集产业研究》一文根据1995年我国第三次工业普查资料,对全部三资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的分析发现,外商投资于污染密集产业的有16998家,工业总产值4153亿元,从业人数295万多人,其中投资于严重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有7487家,工业总产值984亿元,从业人数119万人,占污染密集产业中相应指标的40%以上。这说明严重污染密集产业是外商投资的重要产业,也说明我国深受生态殖民主义的戕害,我们的生存环境出现了严重的危机。而且,人类对自然的破坏就是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人类作为自然的一分子,就是自然生态链上的一个小结,只不过这个小结和其它的比较起来显得非常重要。随着人口的继续增长,不可再生性资源的继续消耗,经济规模的扩张以及人类各种短期性行为的消极影响,生态环境所承受的压力将会不断加大,而在一个广泛联系、高度一体化的世界中,没有人类协调一致的行动,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将难以扭转,人类的自我救治也难以完成。所以我们强调人类的整体利益同时就是强调自然的权利。强调人类的整体利益,不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自我中心论,而是涵盖自然在内的广博的人类中心论。
第二,生态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应该定位在应用上,定位在为生产力服务上,而不应该单纯作为一门边缘理论科学进行纯理论的研究。
在西方,生态伦理学研究比较早的是1949年英国学者莱昂波特所写《大地伦理学》一书。在这本书中,他提出人类应该重新确定自己在大自然中的地位,人类应该和动植物和平相处。后来,法国学者施韦兹也指出:人类和生命的关系应该是特别紧密和互相感激的关系;一切生物和自然物和人一样,具有自己的价值和权利。西方学者提出的这些观点,虽然我们认为他们对生态伦理学逻辑起点的认识有所偏差,但是,他们对生态伦理学学科性质的应用性定位却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一般来说,我国学者大都是在介绍西方学者学术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我国生态伦理学的。由于思维方式和文化背景的不同,我国学者大都将生态伦理学定位在边缘理论科学的位置上,按照固有的理论科学研究模式,对生态伦理学的研究也是理论重于应用。我国学者试图构建自己的生态伦理学研究理论,一方面借鉴西方生态伦理学的积极成果,一方面又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生态伦理的智慧。这是我们研究的特点,它与我国其他学科一样有可取之处,体现了中西文化的有机融合。但是,这种研究模式也带来了严重的不足,这个不足就是将生态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定位错了。生态伦理学是生态学和伦理学相结合的新兴学科,如何定位它的学科性质关系到生态伦理学的研究方向。

我们认为,生态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它的定位应该是应用科学的成分多些,它的应用性又体现在为生产力服务上。为了认识这一点,我们有必要弄清生态伦理学的产生背景。生态伦理学是在全球生态环境出现了严重危机的情况下产生的。人们为了找到一条解决生态危机的出路,从许多方面想办法,将生态学和伦理学结合而产生生态伦理学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它产生之初就是为了人们解决生态危机这一全球问题,因此它的应用性就显得特别强烈。西方学者如前面所说的莱昂波特等人就是从应用上来研究生态伦理学的,这也充分印证了生态伦理学的学科性质是一门应用科学的说法。

由于我国部分学者没有很清楚地认识到生态伦理学的应用性重于它的理论性这一点,所以我国学者对生态伦理学的研究大多是在为一个问题而争论不休。当然,我们并不是说生态伦理学问题的争论不重要,而是说,这些争论有可能造成人们对生态伦理学的应用性学科性质认识的淡化,从而可能对生态伦理学的问题争论陷入一种“清谈”的状态。这种状态很不利于人们认识生态伦理学的学科性质。我们在实践中也发现,已经发表的生态伦理学的专著和论文,重视理论问题的探讨有余,对生态伦理学的应用研究不足。这就使得我国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所提出的“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中的“德治”践工作者找不到真正能够指导他们实行环境保护的“德治”方案,理论界给他们的生态“德治”方案用不上,或者只能用于写几句宣传标语;另一方面生态伦理学研究者们又在努力地研究更多的整治环境问题的新理论。二者存在着严重的脱节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可能有很多的原因,但是,作为生态伦理学研究者们有一个难以推脱的因素就是,他们没有正确认识到生态伦理学的研究首先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性质。由于认识上出现了偏差,这种理论研究只能是纸上谈兵,一遇到实际问题就派不上用场了。如果不纠正这种状态,我国的生态伦理学研究还会走入更深的歧途。

作为应用性很强的生态伦理学,它应该在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面作出自己的贡献。我国地大物博,生产力与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生态环境的危机也比较严重。我们认为,发展生产力是解决生态问题的物质基础。发展生产力又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如果一门科学总是停留在纯粹理论的争论甚至是争吵不休上,那么它对生产力的发展就不会有太大的作用。生态伦理学是一门科学,它理应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服务,这样,它就更不能只是在一些理论问题研究上兜圈子,它的责任是为我国的生态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科学的解决方案,它的研究应该注重与现实的生产力相结合,与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相结合,密切注意我国生态问题的实际,并对此应该提出适应中国实际的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还要为这种方案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理论论证和科学保证。这样的话,就既没有否定生态伦理学理论研究的重要性, 又真正把握了生态伦理学的学科性质。

生态伦理学需要重新思考的问题还很多,以上两个问题在生态伦理学研究中地位十分重要。我们认为,生态伦理学要为生态问题的解决服务是一个总的原则。如果离开了它,就失去了生态伦理学研究的灵魂。

来源:.天府新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23 7:58: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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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伦理学必须超越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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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危机催生生态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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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1 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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